在AT&T的contract沒結束,把手機丟了
而且也找不到了. AT&T的服務很不好, 我沒想續約. 合同隻剩兩個月了, 我本打算損失就損失點, 白交兩個月服務費算了. 可是AT&T的人說不行, 我隻有三個選擇:
1. 花錢買個手機, 用完這兩個月的服務期.
2. 弄個promotion的手機, 便宜, 但還要簽一年合同
3. 交175刀cancelation fee.
對於我的提議,他們說拒絕的原因是不合法. 請問這是標準做法嗎? 好象把手機丟了就是個disaster了, 我一下子就沒有回旋的餘地了, 賠了手機還要賠錢. 請問別的公司都是這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