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探親時突然得心髒病,假條寄往單位,人事科長居然說沒有收到,同時卑鄙的以他的親戚頂替了編製,並把她除名,也沒有發“×費”(一種按工齡發,離開的費用),當然也沒有退休工資了,因此討回自己的合法利益是應該的,不是什麽"aggressive"的問題。不在乎幾個錢,而是這個理。現在的問題是不知道什麽途徑辦理,哪位知道?
我隻能是幫助問問,怎麽能夠“勸導”別人的“維權”呢!那就是幹涉人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