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說有錢就是唯一的決定因素.

來源: 2011-07-22 07:04:4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但是對孩子的態度也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 不聞不問四年的說法隻是一麵之詞. 上庭後是要看證據的, 而且是要admissible evidence. 不是你我在這裏捕風追影的證據. 你難道沒有從Casey Anthony的無罪判決中學到什麽嗎? 99%的老百姓都判她有罪, 結果呢? 法庭上什麽都會發生. 我都碰到過在法庭上LP緊張得連LG的名字都說不出的情況. 所以說很多好的律師一般都會跟客戶說, 可以庭下和解就庭下和解, 你覺得你的case比較有說服力, 就多要一點. 不過任何事情都是give and take. 你把對方逼急了, 對於你本人對於孩子都沒有好處. 另外一兩個成功的案例無論在統計學還是事實上並沒有什麽指導意義. 因為每一個案例都是不一樣的, 一個平常人看來很小的區別就有可能造成最終判決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