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是來請教的,沒充你說的大姥。第二法律本來就是賣方交鑰匙,不用律師寫特別合同。

來源: 2011-06-08 15:14:55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第三,我並沒有要跟什麽律師打交道。所以你怕不怕,都不管我事。

第四,省錢不是幾塊。

第五,就算雇請律師,請問有何分別?無非是告賣主不給鑰匙,說實話雖然沒有律師我現在也還是可以去告賣主,但難道告賣主不用寫信嗎?省了什麽事?而且你告不告他,他都是沒有鑰匙,難道為這把鑰匙打官司?有病吧?

第六,房地產界,隻有 sell by owner, or buy without a buyer agent,才是DIY。雙方都有經紀人,怎麽能稱是DIY?你連這個都沒弄明白,完全不了解房地產買賣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