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我說不帶任何首飾,我要錢,可以買我想要的東西.
他就分期給了check
我買了婚戒,禮服,簽證,等等事項
現在他悔婚,要錢回去. NC 和 SC 法律,我要還嗎?
他人在香港,也沒有我的住址, 打官司怎麽打呢?
如果法官判還錢,我又沒錢,他能直接從工資單或者我的銀行裏自己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