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法官引用的事實就是我承認的事實。這正是法官的枉法之處:他知道那是謊言,仍舊用作事實。等我把整個經過寫出來,把我的證據(已經存在法院的案卷中)呈現出來,就會非常清楚了。我的案子輸在沒有公開。法官取消了法庭辯論,無視我呈送的證據和證詞,然後用被告的謊言判案。想一想,被告為什麽敢於如此公開撒謊?如果不是預先知道法官會罩著他們,他們不怕坐牢?這麽一想,你就不會再在自己身上找失敗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