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在弗吉尼亞州聯邦法院阿立克山德拉分院起訴前雇主種族歧視。前雇主在呈遞法院的證詞中編造謊言。我出示證據證明他們撒謊。法官起先要求雙方和解。在我拒絕對方毫無誠意的賠償金額後,法官判我敗訴。我一直上述到最高法院,遭到拒絕。理論上,我可以到上述法院告法官枉法,但是,上訴法院的法官是同一批拒絕我上訴的法官。望智者指教是否還有其他途徑追究枉法的法官和作偽證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