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們有幾點顧慮,一是合同規定closing的時段有11天(某月20-30號)。後一切按照電郵中同意的27號closing來準備的。如果對方一味堅持改成30號closing,對我們非常不利。也不知道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另一考慮是合同規定房子損壞如不超過幾千元,修理費用由買家承擔。他可能利用這一條款故意損壞房產。
我現在最多的考慮是,我是否還有機會得到法庭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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