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同意支付對方的~5000美元稅款,房子“也許完全不必成交”(英文)。在這種情況下,我同意支付除5000美元稅款之外closing所需的所有費用(賣方按理應付~1000美元)。沒想到對方得寸進尺,又要求我付他“房租”。可惜這次,他的房租協議完全does not make sense。
我說了這些,你認為可信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