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找你們當地的律師先出封律師信,說明到期不歸還總數,就要負責以後的所有的費用
來源:
我也有話說
於
2010-10-11 20:30:24
[
博客
] [
舊帖
] [
給我悄悄話
] 本文已被閱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