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幾天前收到前房東的來信,說是搬走之後他們換了地毯要
400刀,然後2個人住進去後房租應該每月多加100.問題是之前他從來沒和說過房租要加100的事,我按原來的房租也付了1年了.地毯搬進去的時候就很舊了,現在他要換新的,沒理由錢讓我出吧.我搬出之前給房東寫了個END LEASE AGREEMENT,讓他簽名了,那時他也沒和我提每個月要多交100房租的事情,現在他和我說那條是租房合同上寫著的.可是我的租房合同是和在他之前的老房東定的,他是後來從老房東手裏買下了房子,合同也沒重新和我訂過.我現在手上有他之前和我簽過名的END LEASE AGREEMENT,還有我搬走前鑰匙的收據認同我打掃過房間的簽字.我是6月底搬出的,之後房東也沒聯係過我,直到8/4才收到他這封要錢的信.請問我是不去理他呢,還是找律師?如果去法庭誰贏的可能性較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