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我實在想不出該怎麽辦,所以先上來問一問:我和剛結婚不久的太太建立了一個用於股票交易的共同賬號(Joint account) ,今天接到開戶的證卷商打來的電話,說收到申請要把共同賬號上的全部財權轉移到太太一個人名下的賬號上,有兩個人的簽字。可問題是我對此一無所知,從來沒有簽過字。這是怎麽回事?我太太偽造了簽名,她犯法了嗎?她上周五借口公司出差,目前不在家,我找不到她。求懂美國法律的人指點,我真的心情很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