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合同工有段時間了,續了幾次合同。合同寫明,每周至少可以工作40個小時,周末報本周的小時數,他們按照小時數給錢。
上上周工作了三十幾個小時,周末報上去了。可支票拿到後,發現東家隻給了十幾個小時,因為對我的工作不滿意,說效率低。
請問,我該怎麽辦?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