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其實我並不想找律師起訴他。我的目的隻是想讓BOARD給他一個WRITTEN WARNINGS之類的。連吊銷執照我都不想。 我隻是不明白為何要簽那個FORM才可以用我的投訴作為的EVIDENCE. 也不明白為何BOARD提到“LEGAL PROCEEDINGS".我並不想走到LEGAL那一步。 簽字的擔心一是不知道之後對我有什麽不好的法律後果,2是還是擔心醫生知道是我(其實可能都知道了,因為調查過程他應該猜的到)。 請問大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