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重新組織材料:收養Canada 小孩

來源: 2010-06-08 12:05:0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A)母親的部份,原則上如果父親過世之後,基本上就沒有合法在美居住的權力,然而如果有必要需要在美國的醫院繼續任何醫療的程序,當事人應該可以申請 USA Visitor Visa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 USA

這是相關申請的程序

http://www.usavisitorvisa.com/medicalvisa/medical_visa.htm

孩子的部份,老貓會建議您在當地(VA)找寄宿學校,取得 I-20 之後用學生簽證在美國繼續就學,等完成高中學業之後再考慮是留在美國生學或是去加國讀大學. 個人不會建議您考慮立即收養,因為這中間不旦有太多法律上的問題需要考慮,同時您現在是一時衝動,將來您未必願意負擔所有收養後的責任. (簡單的問您自己,您是否願意這兩個孩子與您自己的孩子一起來"瓜分"您的遺產,或是您願意扛下所有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他們在成年以前犯下任何意外的事件需要麵對民事賠償的責任)
重要的是,您需要了解,領養是一輩子的責任,您準備好了沒有,(同時您的配偶與家人準備好了沒有 ?).

個人會建議你們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談一談,他們可以選擇在雙方過世之後,指定你們做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同時預立遺囑,選擇你們做為遺囑的執行人,(同時成立一個教育信託基金,確保孩子未來的教育費用所需),這樣你們可以在對方身故之後盡到做朋友的責任,照顧對方的孩子,同時也不會因此將你們自己未來的生活捲入這個事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