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個坑,老師和同學不能戀愛嗎?
有位應邀從中國來的年輕女老師,按合同作為交換項目在美國一個很好的大學教兩年書。來後不久,她的班上一個來自其他國家的研究生和她走得越來越近,到了確立戀愛關係的時候了。
不久前,係秘書(department administrator)約見這位老師,告訴她如果和學生建立戀愛關係,合同將立刻被解除。據這位秘書說,老師不能和學生建立戀愛關係,不是自己教的學生不行,自己班上的更不行,因為這樣你就不可能公正地對待所有學生。所以多少年來學校的規定很明確,你要戀愛就別要這份工作。還有,老師之間如果是上下級的關係也不能戀愛。
這位老師受到很大的打擊,她想知道學校的這種規定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