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易斯安娜,其中一股東持60%股份,另外兩個各持20%。現在他們在經營上發生衝突,大股東想賣掉店,但其它兩股東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有沒有權利在那兩個不同意的情況下賣掉生意? 假設那兩個股東同意賣生意,大股東是不是有權利決定賣給誰? 如果我買下,這家店如果以前有過偷稅漏稅的問題或其它問題(假設),我接手遭到起訴什麽的,我要承擔後果嗎? 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