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及各位法律人士
我妻子由於在車裏抓了我,目擊者報警,她被警察以FELONY273.5 起訴.我們請了律師,請人寫了一些CHARACRER LETTER, 現在DA準備以MISDEMEANER 起訴她.昨天我們去見了律師,律師說我在這個CASE 裏很關鍵,他說如果法院找不到我,我不去法庭,這個案子就可能被DISMISS? 請問是這樣的嗎?
為了不讓警察找到我,我準備回國一段時間. 如果我妻子第一次出庭時間是4月1號.之後有45天的時間PRETRAIL,是嗎?在這個45天裏,警察大概什麽時候會親自來找我?因為我隻有三個星期的假期,我實在不知道什麽時候走,什麽時候回來? 聽律師將,他們一般會先給我發信,然後才會親自出來找我,是嗎?
請老貓及專家們幫我分析分析這個時間.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