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已分居,正在協議離婚,我願意付對女兒的贍養費以及老婆的生活費,這點雙方無異議。根據美國法律,我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孩子應該住在我附近,如果孩子搬家,也必須得到我的同意。前段時間老婆帶孩子回國探親,結果把孩子留在國內上學然後自己回來,說是回來和我辦離婚手續的。她這麽做我事先不知道,我覺得她已經剝奪了我的探視權。請問我該怎麽辦,有辦法通過法律讓孩子回來嗎?我會照常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我很生氣,不想按當初商定的全額付老婆的生活費了。請問我該怎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