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apartment租約

來源: 2009-11-29 08:22:3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去年來租了apartment,簽了半年lease,這個lease結束以後,因為考慮要買房子,所以就renew成month-to-month的lease,當然租金要高一些。
11月初看到一個房子,下了offer,估計是賣主想盡快脫手,所以,定的closing date就比較急,是12月21號,賣主接受了offer,然後就趕著辦理貸款事宜。
想著還有一個多月時間,趕緊通知apartment rental manager要在12月底搬出去,結果被告知,我們需要給他們60天通知,而且冬天4個月不能搬。
因為renew的時候上麵的條款都是包括一年lease的,對於month-to-month並沒有相關說明,隻是說在任何條件下,no winter vacate clause (11, 12, 1, 2),這樣的話,我們就要多付兩個月的房租。
看起來是我們理虧,但想想,month-to-month應該是每月renew lease,而不應該是按一年的lease來執行,既然是每月renew lease,怎麽可能在lease到期前60天通知?如果lease都沒有了,這個clause還有意義嗎?
希望知道的給咱說所,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