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離婚想買斷對方的房子
正在協商離婚, 房子是我們共同的名字, 還欠銀行17萬, 我想買斷她那一半房子,因為是我和孩子要住這裏,不想在市場上賣出,我們沒地方住了. 所以我要向銀行從新貸款37萬出來,還了舊貸款17萬,把多餘的20萬來給她.然後把我們兩人的TITLE (DEED)換成我一個人的名字. 請問:
1) 聽銀行說這算是一次從新買賣房子了,所有程序都按買賣房那樣.律師啊,估價啊,保險啊, 驗房啊,TITLE SEARCH啊,都要從新做一次, 就這費用大概要2萬,3個月時間. 請問是不是沒有其它省錢省時間的辦法呢?
2)如果她不答應賣給我,或者賣出市場, 我可以上法庭要求她買給我嗎, 或者賣出市場嗎 我隻想離婚後不和她有任何財產關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