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多了撐得難受,啥幹不了轉個貼吧
孩子該擁有什麽權利?
1968年,美國內華達州有一位叫伊迪絲的3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OPEN”的第一個字母“O”。這位媽媽非常吃驚,問她怎麽認識的。伊迪絲說:“薇拉小姐教的”。
這位母親表揚了女兒之後,一紙訴狀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勞拉三世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該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像力,因為她的女兒在認識“O”之前,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然而自從勞拉三世幼兒園教她識讀了26個字母,伊迪絲便失去了這種能力。她要求該幼兒園對這種後果負責,賠償伊迪絲精神傷殘費一萬美元。
訴狀遞上之後,在內華達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勞拉三世幼兒園認為這位母親瘋了,一些家長也認為她有點小題大做,她的律師也不讚同她的做法,認為這場官司是浪費精力,然而,這位母親卻鐵定了心,堅持要把這場官司打下去,哪怕傾家蕩產。
三個月後,此案在內華達州立法院開庭,後來的結果出人預料,勞拉三世幼兒園敗訴,因為陪審團的23名成員被這位母親在辯護時的一個故事感動了。
她說,我曾到東方某個國家旅行,在一家公園裏曾見過這麽兩隻天鵝,一隻被剪去左邊的翅膀,一隻完好無損。剪去翅膀的被放養在較大的一片水塘裏。當時我非常不解,問那裏的管理員。他們說,這樣能防止它們逃跑。我問為什麽?他們解釋說,剪去一邊翅膀的無法保持身體的平衡,飛起後就會掉下來:在小水塘裏,雖然沒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飛時會因沒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實地呆在水裏。當時我非常震驚,震驚於東方的聰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為兩隻天鵝感到悲哀。今天,我為我女兒的事來打這場官司,是因為我感到伊迪絲變成勞拉三世幼兒園的一隻天鵝。他們剪掉了伊迪絲的一隻翅膀,一隻幻想的翅膀,他們早早地把她投進了那片小水塘,那片隻有ABC的小水塘。 這段辯護詞後來成了內華達州修改《公民教育保護法》的依據。
現在美國《公民權利》規定,幼兒在學校擁有兩項權利:1、玩的權利:2、問為什麽的權利。這兩項權利的列入是否起因於那位母親的一場官司,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美國人非常清楚,這一規定,使美國在科技創新方麵始終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使美國出現了比其他國家多得多的年輕百萬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