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才看到你在下麵的貼子、你原來不是住在日本的。我説話太主観了一點、不好意思。
生活保護救済、確實法律上是可以申請的、這點我也沒有異議。
而日本現在的法律上外國人也有申請的権利。是否被批準給付卻又是另一回事。
加拿大和日本的生活保護救済的性質上有些不一様。
日本會要求你出示不能獨立維持生計的証明資料、包括醫院診療証明、求職経歴(不被雇用的理由)等等。
不是失業就理所當然都能拿到的。
這點可能和加拿大有不同。也是我和你的意見上的最大的分岐。
是法律和人情之間的問題、和是否視之為理所當然之間的分岐。
我保留我自己的意見。也不反対你的意見。嗬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