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永住者,截至現在為止工作履曆隻有一年另八個月。現在期間合同到期,出於我個人原因沒有續約。這種情況,我是在一個月後還是三個月後拿失業保險?最長能拿多久?假如,失業後我暫時居住國內,這期間自己在日本的登錄地址遷出原來城市在其他縣登錄,是否還能拿到失業保險?在領失業保險期間是否有必要按期返回日本?我的意思是失業後一直回國居住的話是否還能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