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持H1B,將從一大學轉到另一大學繼續做research fellow。 但現在新學校給的appointment和現學校的有一個月的overlap。新老板說不必改了,讓我在這一月中去他那裏呆一兩天,就算這一月開始在他那工作了。我的問題是,這樣在同一月中同時為兩個單位工作並支薪法律上可以嗎?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