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欲為丈夫申請親屬團聚,但擔保書上明確規定年收入大於18000,而我工作收入僅9000-10000, 請教諸位,我可否現在申請還是找到工作收入大於18000後再申請?工作收入對家庭團聚的影響有多大?多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