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老師
我06年拿到綠卡 07 年離開美國, 之後每年回美一次 , 直到12年左右成為歐洲某國公民, 然後就沒有回美了, 綠卡有延期和更新。
16年初持歐洲護照美國綠卡入境美國, 之後沒有超過半年離開美國。 現在美國居住, 全職工作。 2019年11月根據律師建議申請公民。 據他講, 從2015年初算起我就恢複美國居民身份了。按四年三個月算2019年月可以申請。 從2015年八月算到2016年初, 離開美國時間沒有超過180天,但從2015年初算到2016年初就超過一年了。
麵試時移民官要我說明為什麽超過一年不在美國, 當時稀裏糊塗沒有搞清楚 , 就說是照顧孩子需要, 還在這份說明上簽字了。 現在移民局要我補材料證明我沒有中斷美國居民身份。 請問我是應該補材料還是重新申請?
-Obviously , you were not qualified for N-400 application in 2019. You had better withdraw the N-400 application and then, file a new one.
重新申請的話肯定是五年無中斷了。
我的理解是如果按半年沒有離開美國算的話, 我應該是2015年七月起就算沒有超過半年離開美國了, 這樣2020年七月滿五年, 2019年十一月完全符合規定可以申請, 補充材料是從2019年十一月開始嗎?
比較囉嗦, 謝謝八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