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老師,多謝長期以來的幫助,再次麻煩您:
我父親的綠卡之所以沒有與母親的同時批準,而是要麵試,大概是因為兩次采集指紋都沒有成功,今天收到補件通知,要求12月17日之前提供過去5年所有居住地的police clearance report.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1、國內的無犯罪記錄公證已經有了,但是辦理的時間是2019年7月,他們9月初才來美國,中間有兩個月的時間差,這樣可以嗎?需不需要委托別人在國內重新辦理直到9月的公證?
2、國內的無犯罪記錄公證是2019年7月辦理的,現在補件,隔了一年多,是否還能使用,或是需要重新委托別人在國內辦理?
3、美國這裏的無犯罪記錄去county sheriff office辦理,還是市警察局?
4、無犯罪記錄應該郵寄原件還是複印件?
非常非常感謝8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