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父親辦綠卡期間的AP問題
請教各位專家幾個問題:我給父親從2017年初開始申請綠卡,因為他人在美國,所以同時遞交了130和485,也遞交了131Advanced Parole。2017年7月份,AP下來了,AP的到期日是2018年7月。父親於2017年底回國,2018年2月初拿著AP入境,入境的時候AP上蓋了章寫的日期是Paroled Until 2019年2月份。我的問題是:
1. 如果父親再回國,隻要拿著這張AP在2019年2月回美就可以嗎?即使是過了這張AP的原有到期日2018年年7月份也可以嗎?比如他2018年11月回國,2019年1月回美,拿著這張已經用過蓋過章的AP就可以了嗎?不用在重新申請AP了嗎?
2、如果需要重新申請AP,那也是再填一份131表嗎?和第一次申請的一模一樣就可以了嗎?還需要付上什麽文件嗎?比如485的收據?我還需要再付申請費嗎?
3、重新申請AP的話,是必須要收到批準的AP才能回國,還是隻要交上申請拿到收據就可以回國了呢?等AP批準收到後我給父親寄回中國他就可以拿著AP進美國了呢?
感謝專家指導!祝您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