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J1是今年12月份開始,我本人計劃11月份回國簽,請問除了:DS156、DS157、DS2019表、護照、交費單據外,所謂的“申請人還可以出示能確保其在美國合法,短暫停留後必須離開的社會,經濟及其它關係”,一般是指什麽東西。本人已經結婚,有一小孩,在國內有一處房產,但房產證上是我夫人的名字,我是否需要辦理結婚公證、房產公證,以及其它的什麽公證。希望有經驗的各位大俠指點,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