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通過新決議,保有綠卡難度增加?!

本文內容已被 [ wint ] 在 2015-03-12 17:00:52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持有美國綠卡的永久居民注意了,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一項決議。決議內容如下:

第一 綠卡持有者離境從原來可以在原居住國停留時間六個月縮短為3個月。

胡說!根本沒有的事情,規定是可以離境180天,沒縮短!

第二

無論以何種政治庇護申請到的綠卡的永久居民均不得返回原居住國,否則美國政府將視為以欺騙政府方式獲得綠卡,並將追究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

胡說!

第三

美國聯邦政府授權給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機構包括移民局、海關(Customs)、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可以在旅客入境時檢查綠卡持有者的身份和有無違反美國聯邦關於旅客出境超過三個月的新法規,一旦發現將立刻拘押吊銷綠卡遣返回國。

胡說!是180天,6個月!

許多長住美國的民眾,可能感覺持有綠卡和擁有美國公民身份差別不大。

實際上,持有綠卡者依美國法律規定仍是“外國人”,“你要來我家,我不一定要讓你來”。

持綠卡最長可離境多久,規定是離境超過一年者需事先申請I-131回美證,即俗稱的“白皮書”。超過六個月者需以報稅紀錄等證明自己有居住在美國的意願。所以事實上究竟可離境多久,並沒有明確規定,但移民官權力大,說不準入境就不準入境,即使申請了回美證、證明有居住意願、即使出境不到三個月,移民官都有權決定不讓入境,甚至當場沒收綠卡。

不嚇唬人,會死呀?沒有的事!

移民官可以沒收綠卡,但沒有權利取消綠卡持有人的永久居留權,綠卡在海關被沒收,並不代表失去永久居留權,而是進入“取消永久居留權遞解程序”,失去居留權與否,需留待移民法庭決定。

在海關遭到盤問,麵臨“要自動放棄綠卡或進入遞解程序”的二選一困境時,建議無意在美國居住者,比較簡單的方式是自動放棄居留權,但遞解程序往往長達數個月、甚至半年,其間本人不得出境美國,對無意居住在美國的民眾十分傷腦筋。有意在美國居住但被不當刁難的民眾,隻要心平氣和等待,法院通常都會做出合理決定。

沒有錯,狗咬人不叫新聞,那人咬狗才是新聞!

能不能少傳點謠言?就一個破綠卡,至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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