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EB1A的consular processing中的public charge問題:自己創業可以嗎?

來源: 2015-02-03 21:00:59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的EB1A I-140已經批了,現在在國內consular processing申請移民簽證。簽證申請指南上說要提供一個job offer from petitioning company,以證明我和家人去了美國不會成為public charge

但是我是self-petitioned,沒有簽證指南上要求的petitioning company出的offer,要拿其他美國公司的offer也比較困難,因為沒法去美國onsite。

我能不能自己在美國消費較低的州注冊一個LLC,比如Mississipi, Georgia,然後運營一兩年,從中國和美國接幾個項目做。貌似可以通過registered agency 進行注冊,不知可行不可行?


等申請簽證的時候,把公司的注冊表,稅單,每年的annual report 的複印件,還有在美國的銀行的存款statement,提交給簽證中心,證明我是LLC的唯一owner,並且我的LLC有穩定收入(例如每年有3萬美金左右的收入),足夠我移民去美國以後的消費。這樣可以用來作為job offer的替代嗎?

我自己是petitioner,有一個自己的LLC,以其收入作為生活來源,是不是也滿足job offer from petitioning company所滿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