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 485收到RFE,要求提供工作證明。中間換過一次工作,是在485pending 180 天以後。兩公司大方向性質不同,但一個是另一個的客戶,申請人具體工作相似。 請問8老師在出示工作證明要強調和以前工作相似嗎?申請人沒有I140的job description,在這種情況下,怎麽保證回複時工作描述相似呢?還有這個工作證明是公司HR出示就可以了,還是要找律師代理(申請的律師是前公司的)?有沒有工作證明的模板呢? 多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