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夫婦是公民,領養的孩子2014年4月將滿18歲。到2014年3月他就和在一起滿兩年了(法院的adoption court order 日期是2012年3月生效的)。 請問: 第一位律師說2014年3月申請綠卡。 第二位律師說 填N600, 未滿18歲可以直接申請公民。 我已經約了第二位律師,應該帶什麽文件? 哪種說法對? 叩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