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的時候就交了我和我爸媽的出生公證 (我的是1996年在北京辦的,我爸媽的是2012年辦的)。但是移民局認為我已經交的出生公證是 “Notarial Certificate”, 是 “secondary evidence",要我再交其他的“secondary evidence" support 以前的出生公證。 這種情況下,是必須交戶口公證嗎?還有其它方法嗎?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