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8老師幫忙!無意中非法居留了
我是H4,2000年回國兩個月後,又入境,護照顯示應在2001年8月5日離境,因錯誤理解以前的H4文件(有效期是今年的10月20日)。所以我沒有在去年的8月5號出境或申請延期。在我先生今年再次申請H1時,律師發現我屬於非法居留。
律師的建議是:1.在本州的相關部門申請,看我是否能夠得到豁免。繼續居留。
2.去波士頓相關部門申請豁免
3.在今年的8月5號前離境,三年內不得入境。
請教8老師:1.律師的建議是否是最好的建議?
2.我這種情況申請綠卡會不會受影響(綠卡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