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iang老師,謝律師的說法好象不太一樣

來源: 2012-02-17 21:13:2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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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之四:“我於一月中旬丟掉工作。現在在找工作,還沒有找到。我聽說過我可以在美國呆180天。隻要在180天內找到新工作或者轉換身份,都沒有問題。”

 

謝律師答:H-1B身份在H-1B員工被解雇的當天正式結束。如果失去H-1B工作已超過180天,問題就嚴重了。法律明文規定失去合法身 份達180天的,三年不得進入美國。超過一年的,十年不得進入美國。而且這是法律的硬性規定,移民官或者簽證官沒有自由裁量的權限。如果失去H-1B工作 還不超過180天,移民官或者簽證官還有自由裁量的權限,但多半不會批準在美國轉換身份的申請或者回美國的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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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說這個i-94日期問題,i-94是不是解雇後就作廢了呢?如果我身份違例超過180天後找到工作被要求回國重新簽證,會不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