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向8老師請教一個問題: no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目前持H1B, 目前在一個學校B上班
去年3月份和以前學校A的研究生導師搞合作研究,我負責處理樣品
完成之後以前導師給了2k的Honorarium. 現在收到1099表格,這2K的錢填寫在non-employment compensation一欄.問過我目前所在的學校,當時他們說可以收.我就接受了.
現在要交485了, 這個經曆算非法工作嗎?
如果算非法工作,我去年6月分回過一次國,這樣算不算洗白了這次非法工作的經曆, 對485的申請還有沒有不利的影響?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