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說法對嗎? 副申請人2月持可多次入境的H4簽證(有效至2012.11)回美,2月中與主申請人一起遞交485,假設3月25日打完指紋,沒拿到AP就於4月1日返回中國。 在主申請人不換工作、指紋不出問題、無意外發生的情況下,副申請人是可以持有效的H4簽證於7月中再返美的。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