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B-2旅遊簽證到美後,在有效逗留期間,比如3個月內和美國公民結婚,然後我老公給我申請綠卡,
請問,如果申請被批準了,我是否要去廣州麵簽,還是不需要去廣州在美國就可以了。
如果我是在有效逗留期之外結婚,還可以申請綠卡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