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8老師.
我先生知道這一點,但他不同意Follow-to-join我。另外,F2A排期也經常變化,有時5年,有時幾個月。因此,他想試一下,倒不是不相信皮老師,隻是我們在移民局網站發查遍了自己所能找到的所有材料,沒有發現任何類似“‘結婚在前,申請F2A在後’不屬於親屬移民”的條款。
其實我想問的隻有兩點:
第一、哪一條款說“‘結婚在前,申請F2A在後’,不符合家屬移民條件”,能否給個Link?
第二、填I-130表的7個問題(在1樓)我搞不清楚。希望高手能拋開前麵的爭論對我的7個問題給於解答!
再次多謝!多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