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最近剛剛搬家,以前的地址還是自己的,不過房子現在租給別人在住,還未改地址的信是由郵局轉發新地址。排期到2007年7月, 需要申請EAD和AP。
問題:
1. 需不需要在移民局改地址?聽說改地址好像會延長批準時間,不知是否屬實。如果要改,需要填什麽表嗎?
2. 現在申請EAD和AP,表上的地址是填舊地址,還是新地址呢?如果填新地址,是否要等改地址的程序辦完以後才能申請呢?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