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8老師

來源: 2011-06-10 12:01:3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EB1的申請的要求中,

有一條是:“有證據顯示,你曾評審過他人或團體的工作”;

 

對這條,我曾經作過很長時間的科技評審工作,

我可不可以讓我所在的省,市科協開一個證明信,

比如:

XXX1990-2002期間, 作為省科協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對XXX科技領域的工作進行了專業評審的工作,特此證明。

 

這個行嗎?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