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EB1的申請的要求中,
在
有一條是:“有證據顯示,你曾評審過他人或團體的工作”;
對這條,我曾經作過很長時間的科技評審工作, 我可不可以讓我所在的省,市科協開一個證明信,
對這條,我曾經作過很長時間的科技評審工作,
比如:
XXX在1990-2002期間, 作為省科協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對XXX科技領域的工作進行了專業評審的工作,特此證明。
這個行嗎? 多謝。
這個行嗎?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