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的子公司在加拿大,要去的另一家子公司在美國,IRS Tax ID#應該是不一樣的,甚至連母公司在加拿大和美國應該也不一樣,那樣豈不是變成即使在同一家公司的中國公司工作後再調至美國工作,也不能被認定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或者我的理解哪裏有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