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俠,
我現在工作的加拿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即母公司名稱為A,我在其下轄的子公司B工作超過1年,如果我轉到A的另一個子公司C工作,並且在美國工作的話,從移民的角度講,是否可以看作在同一個公司工作?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