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已經在這裏了,想在他們的I-94 (4月底)到期前給他們申請綠卡。
國內的公證處要求提供這些材料才給辦理出生公證:
外公外婆,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
父母原出生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父母以前工作的單位(父母早已退休,單位現在也不存在了)出示人事關係證明
這些材料一個都沒有。
請問secondary evidence 到底是什麽?如果在這裏翻譯,公證可以嗎?還是一定要從國內辦了公證帶過來?
謝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