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按照法律規定,離開美國不超過六個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斷連續居住期限。如果離開美國超過半年但不到一年就有可能會被移民局認定為中斷連續性居住,除非申請人舉證說明並無放棄連續性居住的意圖。離開美國境內一年以上將打斷連續性居住。” 這是指連續不超過六個月還是累計1年不超過六個月。 如果是不連續超過6個月,那麽每4-5個月回來一次,即使使用回美證 先前在美國拘留的時間也不會被吊銷了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