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2007年 9月得到綠卡,期後一直居住到現在 2010年 6月,應該滿足實際居住2.5年要求。 如果自2010年六月後,回國工作,每年回美國兩次,每次間隔不超過6個月。這樣應該不中斷計算連續居住的時間吧。 到2012年六月的時候,是否可以申請公民入籍?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