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H1B的身份,工資停了之後,一般多久舊雇主必須告訴政府,工作合同終止了? 如果3月1日已經為新雇主開始工作了,拿工資了,但舊雇主還沒有終止合同,但從3月1日就沒有工資了,這樣的情況持續到5月可以麽?然後5月舊雇主發信告訴政府,從3月1日這個人辭職的。。。這樣會有麻煩麽? 多謝您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