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自己已自行脫黨,不認為自己還是黨員。《黨章》第一章第九條說:

來源: 2009-08-04 13:04:38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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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說自己離開祖國已久,脫黨,認為自己早被除名,所以表上填寫了不是黨員。該能解釋通吧?